保障
探视权,为孩子撑起爱的保护伞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感情变化可能导致婚姻的结束,但对于子女的关爱和责任不应随之消失。
赣州于都王文惠律师,执业12年,执业证号为13607201411546905,现执业于
江西南芳(于都)
律师事务所。王律师耕法律实务十二载,以
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为核心专长,兼顾债权纠纷、
交通事故等多领域法律服务,累计办理各类案件逾千起,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下面我们来看王律师办理的一起关于
离婚后探视权的案件。
无奈的诉讼:探视权受阻
管女士(化名)与陈先生(化名)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21年3月,两人
协议离婚,并约定子女均由陈先生
抚养。然而,离婚后陈先生却采取各种手段阻挠管女士与子女沟通、见面。对于一个母亲来说,无法见到自己的孩子,这种痛苦是难以言喻的。管女士在多次尝试与陈先生沟通无果后,迫于无奈,最终决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依法享有对子女的探视权。
法院调解:达成探视协议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法院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耐心的沟通和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规定,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且征得子女同意的前提下,管女士有权探视子女。这一调解结果既考虑了子女的成长和学习需求,也保障了管女士作为母亲对子女的探视权利。
律师观点:探视权是爱的桥梁
王文惠律师表示,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促进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为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创造良好的相处条件。对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而言,应当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因为探望子女是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弥补成长缺位的重要途径。
在本案中,管女士与陈先生虽然离婚了,但是两人对子女的抚养
教育义务并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陈先生应积极协助管女士探望一双子女,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充满爱的成长空间。如果经法院组织达成调解协议后,陈先生再不配合,阻止管女士探望小孩,管女士可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婚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亲情的断裂,探视权也绝不是“纸上权利”。通过这起案例,我们看到了法律在保障子女权益和父母探视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更多的人能够认识到探视权对于孩子成长的重要性,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