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对方还不让您看孩子的话,您是可以起诉对方的,您有看孩子的权力,请问目前与对方进行协商过吗?您这边可以跟我说一下具体情况,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的。
探望权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一、协议优先原则。
对当事人通过协商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对其协议的内容予以审查认定,并作出判决。如双方当事人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探望时间的确定方面,探望的时间太多或太少均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当以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为一天为原则,而且应当确定在周休日或节假日比较妥当,并允许当事人协商调节;在探望方式的确定方面,应当由探望权人到对方家接送比较妥当。
二、协议探望是提起探望权诉讼的前置程序。
对于新婚姻法实施之前的探望权的实施,双方既可以通过协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但当事人首先必须先行协议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没有事先协议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双方协议不成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三、行使探望权的保证。
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遭到拒绝时,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法院对协助一方未尽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可对其采取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可以对其罚款、拘留。以确保当事人探望权的真正实现。
四、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行使。
实践中可能存在有两种情况:
1、父或母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规定会见子女,甚至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条规定,是对探望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不得违反判决的规定的行为,也是对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证。待原探望权人改正其行为,中止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确定其行为不会再不利于子女身体健康的,可以恢复其探视子女的权利。
相关内容——探望权的内容:
1、探视的时间
时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探视到子女成年时。子女成年以后就可以自己决定了。
2、探视的方式
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
探视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为了让子女在成长过程中,尽量弥补因为父母离婚而缺失的“父爱”或者“母爱”。
3、探视权的中止
当父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并作出相应的裁定;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视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你好 父亲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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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探望权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