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纠纷,每一起案件都关乎家庭的悲欢离合。崔静律师毕业于
德州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执业,专职专注于婚姻家事、婚约财产、
法定继承等各类纠纷处理,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家事诉讼实战经验,经手了百余起疑难婚姻类案件。她以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细腻的人文关怀,为当事人维护家庭权益。
某起案件中,双方婚前
生育一名女儿,之后补办了婚姻登记。然而婚后二人长期
分居,感情破裂,被告
起诉离婚,经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
离婚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但这份调解书仅约定了双方
自愿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独自
抚养、
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却未对
探视权、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作出任何书面约定。
离婚前后,被告长期阻挠原告看望孩子,分居多年原告仅成功探望女儿一次,多次主动沟通协商探视事宜均被拒绝。面对这种困境,原告委托了
聊城崔静律师提起探望权诉讼,并提出了完整的探视诉求,包括上学期间每周六全天接走探望、寒暑假长期接走共同生活、
春节和中秋等传统节日单独陪同孩子过节等。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两个核心抗辩理由。一是声称离婚调解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还有办案人员见证;二是认为原告短期内频繁起诉探望违背口头约定,诉求过多会扰乱孩子正常生活,请求全部驳回原告诉求。
击破“口头放弃探视”谎言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用生活中的场景来说,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了一家店(组成家庭有了孩子),后来分开不合作了(离婚),但之前投入了心血的那个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然有去店里看看自己成果(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个人不能随意阻拦。在本案中,被告称原告口头放弃探视权,可这就像两个人只是口头说了不合作了,但没有签正式的合同,是不能算数的。该规则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即被告的“口头放弃探视”抗辩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法定探望权利依然受保护。
崔静律师依据这条民法典法条,确立了探视权的法定属性,指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即便离婚调解文书未写明探视内容,父母法定探望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被告所称口头放弃探视无书面协议佐证,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权单方阻止原告正常看望子女,该抗辩意见不应被法院采纳。
量身定制探望方案
考虑到女儿年仅四周岁,心智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崔静律师结合幼儿成长规律,分层次向法庭陈述诉求利弊。她指出长期留宿、寒暑假连续同住、节日单独带走等长时间探望,容易造成幼儿焦虑,短期难以适配。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既能保障亲子见面,又不会打乱孩子稳定生活节奏。待孩子年满八周岁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后,可再协商调整长期留宿、
节假日探望方案。
梳理事实揭露过错
崔静律师还完整梳理了分居、离婚后原告多次沟通探视、仅探望一次的完整事实脉络,证明被告长期刻意阻隔父女亲子相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应当依法明确探望时间并判令被告全程配合。
兼顾情理法理平衡利益
一方面,崔静律师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法定探视权利,争取稳定、可落地的常态化探望机制;另一方面,她客观向法庭说明低龄儿童不宜长期脱离抚养人生活,主动调整过高的留宿、节假日探视诉求,配合法院作出兼顾孩子成长的折中裁判。
最终,法院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上午9点接走、17点前送回),被告必须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自身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时长、留宿、节假日探视事宜。同时,驳回了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本案
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过这起案件,崔静律师收获了当事人的赞誉和良好的口碑。她熟悉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打破了“口头放弃探视”的无效抗辩,很多当事人离婚调解未写探视条款,常常直接被抚养一方以口头承诺为由拒绝见孩子,而崔静律师熟练运用民法典探望权法定规则,明确人身探视权不可随意放弃,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探望权利。
她结合未成年人年龄差异设计探望方案,易获裁判认可。区分低龄幼儿、八周岁以上子女不同探望标准,不盲目追求长期留宿诉求,结合孩子实际情况提出合理探望方案,法官更易采纳代理意见,使稳定探视安排得以快速落实。同时,她善于处理离婚后阻碍探视类家事纠纷,针对离婚后一方拉黑、拒绝沟通、长期不让见孩子的情形,完整梳理阻碍探视事实证据,通过诉讼明确强制探望规则,后续若对方拒不配合可直接申请
强制执行。她能清晰区分书面调解协议与口头约定法律效力,精准区分离婚调解书书面条款与私下口头承诺的效力层级,确认口头放弃探视无法律约束力,专业质证逻辑清晰,有效推翻对方抗辩理由。并且,她兼顾亲子权益与儿童成长,方案切实可行,不提出不切实际的长期留宿诉求,根据孩子年龄给出分阶段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