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共同财产该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可以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小三作为第三者,同他人解除同居关系后,是不能索取补偿的。如果拿到了补偿,经过核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作为妻子,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追回补偿款。这一规定可以说是顺应民心,让当小三的那些人及时停止自己错误的行为。
如果婚内出轨了,不仅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会少分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婚内出轨的一方属于过错方,没有过错的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配的时候,也能多分一些财产。也会优先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1、婚姻法现已时效,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 2、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 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1、《婚姻法》之中没有关于重婚罪的处罚规定,且《婚姻法》会随着《民法典》的实行而失效,该罪名的具体处罚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里。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仅仅通过公证的方式是无法将房产加上名字的。公证只是对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不进行产权登记,例如不加名或者过户,那么公证是无效的。国家规定不动产权是登记注册制,没有产权证,就没有所有权。因此,房屋交易虽然办理了公证,但还应该以过户或者实际的加名登记为准,如果不进行产权登记的,可能造成自己利益受侵害。同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使通过公证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产权登记,也可能引发未来的产权争议。
新婚姻法已失效,没有关于重婚罪的认定依据,关于重婚罪的认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