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达民律师毕业于
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曾在公安、
法院系统工作4年,执业3年成为律所合伙人,专注民商事争议与
刑事辩护。某贸易
公司因A某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黄律师二审强调
离婚协议特性、对价性和无主观恶意,批判对方计算方式。最终法院采纳意见,维持原判。他专业敏锐,能为当事人维权。
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常常引发纠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就是其中较为复杂的一类。今天要讲述的案例,就涉及到这样一场因离婚财产分割引发的二审诉讼,黄达民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黄达民律师毕业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在投身律师行业前,曾在公安、法院系统工作四年,熟悉司法实务运行逻辑。凭借专业能力与业绩,执业三年内就成为浙江联英(乐清)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
某贸易公司因债权转让取得对A某的债权,A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终结。贸易公司发现A某与其前妻B某离婚时,将价值约三百万余元的房产及车辆全部归女方所有,女方承担二百万余元房产抵押经营贷及各自名下债务。贸易公司认为这是无偿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贸易公司不服,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贸易公司提出多项上诉主张。他们认为债务形成于2018-2020年间,A某在2022年7月收到起诉书后于9月离婚转移财产,存在恶意;离婚时共同财产减去共同债务,尚有净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一审将B某个人借款计入共同债务不当,双方离婚时未提及该债务分配。
黄达民律师作为被上诉人B某的二审代理人,在一审胜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抗辩要点。他强调离婚协议兼具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不同于单纯财产转让,财产分割需综合考量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因素。从对价性方面来看,B某离婚后自行筹资二百万余元清偿抵押贷才取得房产完全所有权,这是取得房产的对价;170万元借款中部分用于清偿A某个人债务,部分转账给A某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协议约定抚养权一人一个,但实际两个孩子均由B某照顾,且婚生子就读私立学校,B某承担了更多抚养义务。对于主观恶意,黄达民律师指出离婚协议签订时债权尚未确定,协议以解决实际生活负担为目的,贸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损害债权的共同故意。此外,他还批判了贸易公司机械计算“财产减债务”的方式,强调两百万余元抵押权是既存的优先受偿负担,房产在清偿前并非可自由处分的“净财产”。
最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黄达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应兼顾人身、财产双重属性,涉案协议基本合情合理,效力应予确认;综合考量房屋车辆价值、借款用途、子女实际抚养等事实,不存在利益失衡;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减少责任财产并逃避偿债责任的主观恶意;贸易公司主张撤销财产处置条款缺乏依据。
这起案例具有重要意义。二审法院明确了离婚协议不同于单纯财产赠与或买卖,是包含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整体性契约,为类似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终审裁判标准。同时,严格了“无偿转让”的认定标准,明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仅凭财产分割不均和债务未清偿的事实,不足以推定恶意逃债。在债务承担方面,将“清偿抵押贷取得房产所有权”认定为支付对价,“承担对方个人债务”纳入财产分割的综合考量因素。精准界定了债权形成时间,对“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的推定适用设置了严格证据标准。终审判决有效阻止了债权人通过二审程序推翻离婚财产分割安排的企图。
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像黄达民律师这样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能够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