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余年经验沉淀,成就一站式法律服务
林嫦嬿律师是
浙江泽大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十余年民商事、刑事复合法律实务经验,深耕家事纠纷、商事合同、
刑事辩护三大业务赛道。她的法律职业生涯丰富且全面,2009到2010年,她在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开启法律生涯,扎根基层处理各类民商事案子,积累了大量调解、庭审实操经验,摸透了
法院审理思路;2011至2013年,她进入
上市公司担任专职法务,深度参与企业合同拟定、商务谈判、内部风险管控,熟悉企业经营中的法律漏洞,懂得从商业角度降低纠纷损失。这独特的经历,让她能一站式统筹处理婚姻家事、经济商事、刑事辩护全品类法律难题,无需当事人多方对接不同律师,全程一对一跟进,高效化解各类法律困扰。
(2)
离婚关联房产确权纠纷,挑战重重
在这起离婚关联隐名代持房产确权纠纷中,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产登记在案外第三方亲属名下。女方主张该套房产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系第三方仅代为持有,实际出资、管理均为夫妻二人,遂单独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车库、储藏室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并要求第三方配合办理过户。该案件与双方离婚诉讼高度关联,女方意图通过确权诉讼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后续离婚案件中进行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产是否存在口头代持关系;能否仅凭出资流水、沟通记录突破
不动产登记物权效力,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单来说,就好比你买了一辆车,只有去车管所办理了登记,这辆车才在法律意义上真正属于你。要是没登记,即便你付了钱开着车,这辆车的归属也不好说。在本案中,案涉房产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按照这个法律规定,从物权登记的角度,房产的物权人是第三方。所以,女方仅以出资流水等证据来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很难直接突破不动产登记的物权效力的。该规则支撑案例中林嫦嬿律师提出的“物权与代持法律关系区分抗辩”以及“区分款项往来与物权归属”等观点,帮助男方在案件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3)抽丝剥茧,制定精准诉讼策略
接受男方委托后,林嫦嬿律师快速梳理案件脉络,厘清本案与另案离婚纠纷的关联,制定了详尽的诉讼代理方案。她首先固定房屋来源证据,收集整理长辈出资转账凭证、银行存款回单等证据,说明案涉房产实际出资来源于男方父母,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否定了女方“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的基础事实。在庭审中,林律师重点提出,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原则,即便存在资金往来,也不等于存在房产代持合意,女方提交的录音、聊天记录,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各方达成明确书面或者口头代持约定。同时,针对女方提交的转账、还贷流水、物业缴费记录,她指出资金流转仅能证明资金走向,不能直接对抗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效力,金钱给付可以是借款、赠与、代为还款等多种法律关系,不能直接推定为委托代持
买房。此外,她还对女方提交的录音、视频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质证,指出部分证据内容模糊,案外人当庭也否认代持事实,女方无其他佐证证据印证代持合意;同时提示法庭,即便存在代持,也属于债权性质合同关系,不能直接起诉要求确认物权。考虑到本案判决结果会直接影响后续离婚诉讼,林嫦嬿律师还同步整理本案证据,为离婚案件中处理双方大额财产争议做好证据储备。
(4)胜诉结果,彰显专业实力与口碑
最终,法院全部驳回了原告(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不支持女方确认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诉求,也不支持车库、储藏室使用权归夫妻共同享有的主张,案件全部
诉讼费用由女方自行承担。法院裁判核心观点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房产代持合意;资金往来不等于物权归属,即便存在代持,属于合同债权关系,不能直接请求确认物权。本案的裁判结果,也成为后续离婚诉讼当中重要证据,否定了女方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这套案涉房产的主张。
林嫦嬿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精准的诉讼策略,成功为当事人化解了这场复杂的法律纠纷。在从业多年来,她始终坚持温和共情、专业务实的办案风格,家事案件多一份耐心,商事案件多一份商业思维,刑事案件多一份细致严谨,不机械套用法条,结合每个人、每家企业的实际情况定制解决方案,尽可能帮当事人少走弯路、降低维权成本。如果你遇到
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合同违约、债权追讨或是刑事案件相关法律难题,都可以咨询林嫦嬿律师,她将用专业知识为你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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