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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2021.09.24 婚姻家庭 1435人浏览举报
解析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分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二、离婚案件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即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有以下情形: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被告被监禁的。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即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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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斌

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

顾斌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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