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中国人一方的所在地法院,一般是有管辖权的。涉外离婚,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婚姻关系的订立在国外而现在欲在中国进行的离婚行为。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等其他原则。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不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等其他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按我国有关规定。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3、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在国内,,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等其他原则。
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等。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分以下两种情况: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方式如下: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2、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对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级别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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