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
不服劳动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起诉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诉。必须是符合劳动争议诉讼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程序或前述特定给付之诉等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诉。
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起诉的;2、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3、其案件已经具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4、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等。
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有这些:1、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起诉的;2、受诉法院对其案件没有管辖权;3、其案件已经具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4、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等。
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的案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其他不符合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以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