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也遇到了这些问题?在日常的法律事务中,很多人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陷入各种各样的法律误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接下来,我结合两个真实案例,为大家揭示其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林地权属纠纷莫入误区
在林地权属行政确权纠纷案中,不少人就容易陷入风险。这种问题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在林地使用权产生争议时,仅凭借自己的主观认知,不重视相关权属证据。比如此案例中的原告,没有充分重视1981年自留山使用证、村调委会界址协议等重要证据,在维权时就缺乏有力支撑。
这样做可能产生的后果很严重。依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的结果,
法院会依据充足的证据来判定林地归属。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可能像案例中的原告一样,其诉请被驳回,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从而失去林地使用权且遭受经济损失。
而雷小强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的正确做法是,进行权属证据固定。律师提交了1981年自留山使用证、村调委会界址协议、现场勘验图、调查笔录等,证明争议地在第三人权证范围内。同时,进行行政程序合规论证,举证镇政府受理、勘界、调查、送达流程合法,复议程序符合法定要求。还依据《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以林权证为依据、尊重历史与现实为核心进行抗辩,并且补强事实逻辑,明确11户林地依次相邻、原被告林地不直接接壤,争议地位置与原告权证无关。
合同效力认定别犯迷糊
在景区公交委托运营
合同纠纷案中,也存在常见法律误区。这类问题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的理解出现偏差。就像案例中的原告,错误地认为案涉协议是公交经营权转包、需
招标,而忽视了其实际是委托运营管理的性质。并且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多年的情况下,仅仅因为自身利益考虑,就主张
合同无效。
可能产生的后果是,法院会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判定合同效力。此案中,法院认定案涉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原告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款项的全部诉请,原告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这使原告不仅没能实现自己的诉求,还遭受了经济损失。
雷小强律师在这个案件里的正确做法是,对合同性质进行准确的定性,主张协议为委托运营管理,并非经营权转让/挂靠,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同时援引
民法典及合同编解释,指出案涉规定属管理性强制规定,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还提出履行与诚信抗辩,强调合同已实际履行多年,原告享受运营收益与补贴,期满后主张无效违背诚信原则。另外进行责任主体抗辩,说明旅投
公司与景区公司为独立法人,无承担
连带责任的依据。
雷小强律师是
贵州泰贤
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华中农业大学法学学士的良好
教育背景,擅长婚姻、民商事、劳动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他曾代理多起民事案件,专注于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领域,在办案过程中能权衡利弊,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其耐心、诚恳、高效、负责的态度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果你在相关法律事务中遇到问题,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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