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2021.09.17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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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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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
擅长:
劳动纠纷、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继承
律师简介
王沛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任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律师执业后先后为数十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化工农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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