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的旅程中,并非每一段都能一帆风顺。有这样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后,常因生活里的琐碎之事起争执,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之后,其中一方因刑事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心灰意冷,向
法院提起了
离婚诉讼。然而,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遂判决不准予离婚。该方刑满释放后,两人又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平静并未持续太久,双方又因琐事发生矛盾,最终再次
分居。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委托了
江苏中盐
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主攻婚姻家事方面案子的巫杰律师,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望能借助律师的专业力量摆脱这段陷入困境的婚姻。
本案中,存在诸多影响离婚判决的关键因素。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设定了6个月不准再次起诉的冷静期,本意是让双方尝试修复感情。但双方虽在这期间共同生活,感情裂痕依旧存在,这成为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考量。而且,尽管有曾经共同生活的经历,仍有观点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给本次离婚诉讼的判决带来了质疑。此外,离婚案件中界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缺乏十分明确的证据,双方曾再次共同生活的经历,让证明感情已彻底破裂存在一定难度。同时,本地同类型案件中,判不离后又
同居,再
起诉离婚的案例较少,缺乏可供直接参考的判决先例,加大了争取此次判决离婚结果的难度。
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此案,能够更清晰地认定夫妻感情已然破裂。依据《
民法典》关于离婚诉讼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目的,法律给予判决不准予离婚后6个月的时间,是想让双方冷静思考,通过协商等方式处理婚姻问题、修复感情。本案里,原被告在冷静期内共同生活,可视为按照法律引导做出了努力。但随后因琐事再次分居的事实表明,他们的尝试并未改善夫妻关系,感情未得到修复。所以,从法律设置冷静期的意义来看,双方感情已达破裂程度。
《民法典》虽未对夫妻感情破裂给出明确量化标准,但司法实践中,多次矛盾及分居等情况是重要参考。本案中,夫妻婚后初期就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又经历一方刑事犯罪这一重大事件,第一次离婚诉讼未判离后,再次共同生活仍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这些多次发生的矛盾及分居情况,充分显示出双方感情在不断摩擦和冲突中被严重损耗,已难以维持正常婚姻关系,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双方分居时间虽可能未达两年,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原被告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同居又分开,这再次分居的事实,体现了双方感情不和且无法共同生活的现状,与法定
离婚条件中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本质相似,从法律适用的关联性和合理性上,也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为了帮助当事人达成离婚诉求,巫杰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他详细整理了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第一次的
起诉状、判决书、双方再次共同生活期间的相关旁证等。同时,收集了大量全国各地类似案例,深入研究其中的判决依据和法律适用逻辑。带着精心准备的材料,巫杰律师多次与法官面对面沟通,耐心阐述辩护观点,着重强调法律设置冷静期的目的以及本案中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后的实际情况。最终,法官认可了巫杰律师的核心观点,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达到了离婚的条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让当事人成功摆脱了这段困境婚姻。
此案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在司法层面,为法院处理判不离后又同居,再起诉离婚这类复杂案件提供了很有参考性的判例,有助于法官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中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规定。从社会层面看,向大众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即法律既尊
重婚姻的严肃性,给予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也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感情确实无法挽回时,保障当事人有摆脱不幸婚姻的途径,这对维护社会的婚姻稳定和家庭和谐,推动社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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