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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该进行哪些信息披露

2024.04.11 公司法 167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进行下列的信息披露:
(一)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
(二)自营网络平台的名称、网址,以及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上的信息披露访问链接。
(三)一年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监管评价信息,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险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各保险机构应分别披露合作机构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合作起止时间。
(五)互联网保险产品名称、产品信息(或链接),产品信息包括条款、审批类产品的批复文号、备案类产品的备案编号或产品注册号、报备文件编号或条款编码。
(六)互联网保险产品及保单的查询和验真途径。
(七)省级分支机构和落地服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八)理赔、保全等客户服务及投诉渠道,相关联系方式。
(九)法律规定的经营变化情况。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十二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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