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行为人开具空头支票的:1、不存在骗取财物之目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罚款,并向持票人承担赔偿责任;2、行为人具备骗取目的,构成票据诈骗罪,骗取数额较大,判处拘役至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判处五年至十年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判处十年至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所以,对行为人开具空头支票之行为进行处罚,主要以行为人是否具备骗取财物之目的为界限。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要求于见票时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那什么是空头支票呢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1、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情况的话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开具空头支票的处罚有三种情况,具体如下:1、开空头支票的,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2、构成票据诈骗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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