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
1、效力状况不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超出时间限制没有请求撤销婚姻的,婚姻转变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无效婚姻因缺乏婚姻的成立条件,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形成的原因不同;
3、请求权人不同。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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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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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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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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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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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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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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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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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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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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