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缘起:款项性质引争议
某新材料
公司与某钢结构公司曾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邓某某代表钢结构公司签字。之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系列纠纷,并分别提起
仲裁。在仲裁案件中,某公司主张的三笔共51.4万元款项(20万元、6.4万元、25万元)未被认定为工程款。随后,某公司以
不当得利为由,将收款人邓某某个人诉至
法院,要求返还51.4万元及利息。某公司称,其原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员工李某某、陈某某是受公司委托转账给邓某某,且钢结构公司在另案中曾陈述该三笔款项“与其无关”,所以认为邓某某取得款项没有法律根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主动给付方,未能举证证明其给付欠缺法律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争议焦点:举证与事实认定难题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某公司主张不当得利,是否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邓某某是否需要、以及是否已经证明其收款具有“法律根据”?其次是事实认定问题,案涉51.4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工程款、补偿款、货款,还是无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最后是程序问题,某公司指控对方
证人虚假陈述、涉嫌虚假诉讼,是否构成移送公安机关的理由?
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邓某某聘请了
安徽涡楚
律师事务所的赵杰律师为其代理。赵杰律师从2013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她以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邓某某制定了合理的辩护策略。
三、律师策略:证据链构筑胜诉基石
赵杰律师确立了“驳斥‘无法律根据’主张,以确实证据证明款项具有合法依据”的核心抗辩思路。她并非消极否认,而是主动向法庭提供了多份关键证据,证明三笔款项各有其商业背景和法律依据。
针对20万元,赵律师提供了钢结构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证明该款项系某公司因工程中旧钢材换新钢材问题,补偿给钢结构公司的款项,与邓某某个人无关。针对6.4万元,提供了邓某某与某公司员工李某某的通话录音、邓某某与下游施工方赵某某的转账记录等,证明该款项实际是某公司应支付的工程相关费用(如机械费用等),邓某某已将该款项支付给实际施工人。针对25万元,提供了多名证人(包括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亲属等)证言,证明该款项系某公司相关人员带案外人前来购买二手钢材的货款。
同时,赵杰律师精准运用证据规则。针对某公司主张“证人(如刘某某、邓某、姚某等)与邓某某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可采信”的观点,她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她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均有录音、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予以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此外,赵杰律师还厘清法律逻辑,反制“不当得利”滥用。她强调,不当得利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举证困难而随意使用的“兜底”案由。某公司在之前的仲裁和诉讼中始终主张案涉款项是“工程款”,因该主张未被支持,便转而诉请“不当得利”,这恰恰证明其自身对给付原因的认识是明确且一贯的,不存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形。
四、裁判结果:法律公正彰显正义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赵杰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某新材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起案件的胜诉,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了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规则,并通过细致的证据组织,将复杂的多笔款项往来梳理清晰,证明了其合法性基础。这体现了代理律师扎实的民商法功底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需要承担“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当原告完成初步举证后,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其收款具有合法依据。同时,提出刑事犯罪指控必须慎之又慎,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这起案例为类似的不当得利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要注重财务往来的规范和证据的保存,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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