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详情:职工被诉,责任待明
2022年至2024年期间,原告销售部与被告张某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的交易。原告按照张某的需求,按时向其交付冷鲜食品,如鸡腿、琵琶腿、鸡翅、翅根等。然而,张某却经常不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4年7月10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5379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张某不仅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失联。无奈之下,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张某辩称自己是被告
公司的员工,与原告的购货、付款以及对账行为均为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被告公司在此次诉讼中缺席。
二、证据梳理:揭开职务行为面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从交易情况来看,2021年2月至2022年12月31日,张某在原告处购买冷鲜食品,货款合计73291元,期间他通过微信向原告经营者转账合计19515元。其中,2023年4月29日,张某收到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微信转账5000元后,当日就将5000元转给了原告经营者。这一资金流转情况暗示了张某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
此外,在第二次庭审时,张某提交了加盖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李某个人印章的应付款明细。该明细载明公司有26个供货商,均由张某负责,他在公司担任经理职务,自2019年10月至2025年之前,与供货商的购货、付款、对账行为均为职务行为,所有法律后果由公司负责,与张某无关。虽然该明细上的出具日期存在笔误,但张某明确表示正确时间应为2026年2月27日。
三、法律适用:明确责任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原告与张某对交易事实并无异议,但对于责任承担存在分歧。虽然原告出具的销货单购货人姓名处载明是张某,但结合公司出具的应付款明细以及张某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后转给原告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案涉
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公司,而非张某。
法院最终认定,剩余货款53776元应由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并自2024年7月10日对账之日起,以货款537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张某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不承担清偿责任。
四、律师助力:专业保障合法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张某聘请了
河北通胜
律师事务所的王德颖律师为其代理。王德颖律师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他思维敏捷且严谨,工作踏实,待人诚恳,对法律问题理解全面、务实、透彻。
在办案过程中,王德颖律师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注重对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的审查。他通过追加被告公司,并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成功证明了张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使得张某不承担责任。他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和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最终帮助张某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提醒我们,在商业交易中,明确交易主体和责任承担至关重要。当遇到类似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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