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缘起:货款拖欠引纷争
2022年至2024年期间,原告销售部与被告张某之间有频繁的业务往来。张某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冷鲜食品,原告每次都按时送货交付货物。然而,张某却经常不按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4年7月10日,累计拖欠原告货款53790元。原告多次催要,张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失联。无奈之下,原告将张某诉至
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这起纠纷中,原告认为张某是直接的购货方,理应承担付款责任。而张某则辩称自己是被告
公司的员工,与供货商的购货付款以及对账行为均为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
二、证据交锋:探寻事实真相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某积极收集证据。他提交了加盖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印鉴的应付款明细,上面明确载明公司的26个供货商均由张某负责,其在公司任经理职务,自2019年10月至2025年之前,与供货商购货付款对账均为职务行为,所有法律后果由公司负责,与张某无关。虽然该明细上的出具日期存在笔误,但张某解释正确时间应为2026年2月27日。
此外,还有一个关键证据。2023年4月29日,张某收到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微信转账5000元后,于当日向原告经营者微信转账5000元。这一事实表明,张某的付款行为可能是受公司指示,进一步支持了他的职务行为主张。
面对这些证据,原告也有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虽然张某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不能完全排除张某个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分析。
三、法律适用:明确责任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原告与张某对购货事实及部分付款情况无异议。虽然原告出具的销货单购货人姓名处载明张某,但结合被告公司出具的应付款明细以及张某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后向原告付款的事实,法院认定原告案涉
买卖合同相对人为被告公司,而非张某。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37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在本案中不承担
民事责任。
四、律师助力:专业保障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张某聘请了
河北通胜
律师事务所的王德颖律师为其代理。王德颖律师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法学专业,是一位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敏捷且严谨的专业律师。他在民商事办案过程中,始终以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
在本案中,王德颖律师通过仔细分析案件情况,积极收集证据,巧妙运用法律规定,为张某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即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通过对证据的梳理和法律的适用,成功证明了张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从而使张某不承担责任,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解决商业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也凸显了专业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关键价值。在商业活动中,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遇到纠纷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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