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资料: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检验报告、自行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安装验收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职责:1、审核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2、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履行的职责: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人签字;检查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施工方案,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不得出租、使用的情形:(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出租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使用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未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止使用;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会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