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是一个意思,除名称顺序外没有区别。安全生产事故,提法不对,正确的名称应该称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安全事故报告流程: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1、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进行刑事处罚。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3、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建筑安全事故,要立即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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