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结合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会导致竞业限制条款的无效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无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从而以限制劳动者的从业自由为牺牲。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与保护商业秘密无关,则劳动者的从业自由就受到了不合理、非法的限制,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二、主体不适格。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的主体必须限定在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这一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这一范围。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劳动者,例如工作内容仅为收取快递、邮件的公司门卫,订立竞业限制条款,则竞业限制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三、竞业限制的时间。劳动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上海地区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时间超过法定时长,则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竞业限制条款具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其他无效事由,则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风险提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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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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