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股东是公司的技术人员、财务人员等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条款适用于股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不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三类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禁止条款不能随意适用。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不适用。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用人单位只能与三类人员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安工作不属于这三类故不适用。
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对象是掌握了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人员,如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竞业禁止条款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适用于公司调整,公司股东纠纷,一般根据公司章程序规定来协调。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或不能调整的,可以本着公平、合情、合理与利益互济原则在内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适用于公司法相关规定调整。
竞业禁止条款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如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等。其中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