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进行财产清算。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清算前不需要转让股权。公司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就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不是必须要转让股权之后再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1、公司清算前不需要转让股权。公司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就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不是必须要转让股权之后再进行清算。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资产股权转让与清算没有必然关联,清算并不是公司资产股权转让的必要或前提条件。清算是与公司解散相关联的概念,若公司因法定解散事由解散的(分立、合并除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即未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列举了四种情形,即: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
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
不需要清算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进入清算后同样可以进行股权转让,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不能进行股权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进入清算后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股权转让不属于经营活动,可以依法进行。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