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道复杂的谜题,需要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抽丝剥茧,找到解决之道。下面为大家分享巴志涛律师办理的两个典型案件,看看他是如何运用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
被告人XX驾驶车辆时与行人碰撞,致行人死亡,交警认定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以
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在此情况下,要为XX争取最轻刑罚,特别是避免实际
羁押,难度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此情形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巴志涛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辩护策略。首先,他强调法定从轻情节,明确指出被告人具有
自首情节,并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说明此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突出酌定从轻情节,强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指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说明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最后,综合以上情节,巴志涛律师向
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
缓刑的辩护意见。
在这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某欣
公司完成部分劳务工程后,起诉要求总包方中建X局与分包方圣某锦公司连带支付176,170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案件核心在于,中建X局向某欣公司发出《现场分包
签证指令单》,注明“此部分费用转扣
四川圣某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中建X局确认了工程量但未支付款项。原告试图通过总包方的单方指令,将付款责任“穿透”至分包方圣某锦公司,这是本案的难点所在。
巴志涛律师作为圣某锦公司的代理律师,办案策略核心在于切断原告与圣某锦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强调合同相对性原则。他明确指出圣某锦公司与原告某欣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同关系,原告无权依据合同向圣某锦公司主张权利;强调《现场分包签证指令单》是中建X局单方出具的文件,圣某锦公司从未认可或追认其内容,其中“费用转扣”的表述对圣某锦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分析指出本案情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的情形,原告也未能证明圣某锦公司对中建X局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因此原告无权向圣某锦公司主张
代位权;还指出原告在2020年12月24日即已确认债权,但直至2026年2月才起诉,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再受法律保护。
经过巴志涛律师的努力,两个案件都取得了理想的结果。交通肇事案中,法院采纳了巴志涛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这意味着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遵守相关规定,原判的有期徒刑将不再执行,避免了入狱服刑,能够继续维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圣某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中建X局承担支付176,170元工程款及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成功为圣某锦公司免除了工程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支付责任。
巴志涛律师是
甘肃政法大学硕士,甘肃佳运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市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拥有14年执业经验。他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实战经验丰富、办案成果显著。他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为各类客户提供高质量、可落地的法律服务,现担任兰州市三家行政单位及甘肃中鸿基、甘肃际华、甘肃中盛等多家知名建设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需求,巴志涛律师会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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