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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2019.02.20 房产纠纷 1536人浏览举报
解析
第一、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第二、受理范围

1.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城区四街道及除泗门分中心外的其余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2.市行政服务中心泗门分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主要负责受理泗门、临山、黄家埠、小曹娥四镇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业务。

第三、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6.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7.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9.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10.其他相关材料。

注:含拆、翻、扩建房屋

第四、收费文件

1、纯土地类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执行;

2、商品房、存量房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按发改价格〔2008〕924号文件执行,住宅房屋登记费80元/件、非住宅房屋登记费550元/件;工本费10元/本;

3、地产转让手续费按浙价服〔2003〕78号文件执行;

4、相关费用最后以物价局文件为准。

第五、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受理当日、公告日、法定节假日

需具备的条件有:

(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报告编号:NO.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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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若寒律师 2019.08.12 1341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提出申请:(二)受理;(三)公告;(四)审核;(五)收费;(六)记载于登记簿;(七)发证。

    王汉杰律师 2019.03.16 1423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目前,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手续: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变更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王汉杰律师 2019.03.16 125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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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手续: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变更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王汉杰律师 2019.03.16 1682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申请范文

    根据当事人申请变更的理由(如:在村集体内部流转,或者宅基地证内容登记有误申请更正等),写清楚申请事实并根据申请书的通用格式书写即可;尚有不明确的,可以事先咨询当地的镇、街、区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明确。

    王汉杰律师 2019.02.22 1869人看过
  •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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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汉杰律师 2019.03.16 120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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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宅基地使用证变更工作手续: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变更基本条件: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王汉杰律师 2019.03.16 138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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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根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程杰律师 2020.11.24 305人看过
  • 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宅基地吗

    集体土地使用证不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证是颁发给集体组织的,该集体组织是土地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发给个人或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其他组织,使用人不是所有者,仅有使用权。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两者可以相互代替,但在涉及转让等方面时,两者是有所区别的,不能相互代替。广义上讲,集体土地使用证就是宅基地使用证。国家最新要求是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取代原来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尹利兵律师 2023.02.21 196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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