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次要责任,则本方损失额度只能够索赔总损失额度70~80%,并且需要承担其他损失方的20~30%的赔偿责任。2、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无责任方,则本方损失的所有法律支持范围内额度,均可向责任方索赔,且不需要承担责任方的损失赔偿;3、实际操作中还跟机动车交强险相关规定结合,机动车的责任方需要按交强险规定先行赔付,无责方也有相关无责赔付的额度规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等。
原则上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等。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由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内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交通事故责任人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交通事故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3、盗抢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四个等次,分别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四种情况:(一)全部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无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四)他方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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