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交通事故责任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盗抢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
盗窃人、
抢劫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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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报告编号:NO.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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