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调查处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为了保证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的公正性、合法性,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防止交通警察徇私枉法行为,增强其执法权威,规定交通警察的回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对公民监督交通警察执法活动作了专门规定,除了监察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以外,社会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交通警察执法活动。
道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出行秩序和效率,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随着现代交通的发展、路况的变化和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等,对道路交通管理者的执法水平和能力要求越来越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交通警察能否当场收取罚款视以下情况:1、交通警察应当在法定的情形下,法定的情形有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2、若是不满足这个条件的,则不能收取,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车辆违章不交罚款的后果: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4、违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5、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审、季度审和综合审。
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对他们的警容警纪做出统一的规定,可以树立交通警察的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是从严治警,加强交通警察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保证交通警察有效地执行职务,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例如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收缴非法装置等。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就是说,交通警察可以对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但不得开罚单的同时也收取罚款。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罚款时要遵守的一个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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