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然猝死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属于工伤的情形。2、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公司猝死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猝死应当是突发性疾病,应当属于工伤。如果单位在职工下班后安排需要再进行加班或夜间从事工作,同时安排了工间休息,如果此时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成属于工伤。
下班猝死在厂门口的,不算工伤。因为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丧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命的才会视同工伤。而已经下班了,显然不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员工猝死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不属于工伤。虽然作为值班教师在巡查期间,并未下班,但准备打羽毛球时,已不在履行行政值周的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教师外出培训期间在外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必须根据受伤原因进行确定。教师外出培训的,属于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教师因个人活动而受伤的,不属于工伤,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如果员工是按照单位的要求在家办公猝死的,算工伤。如果是自行完成其工作任务,由于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形的,不算作工伤。
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关键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使伤情极其轻微,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