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是多数通过原则,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的,由副董事长负责;如果副董事长也因故不能召集、主持的,半数以上的董事可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应当有会议记录并经过出席董事的签名。
议事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出发;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3.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财政经济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习掌握政治理论和财政经济知识。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