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可以延期六个月,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最多可以延期2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予以确定: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等。
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等。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是:(1)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开工日期;(2)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以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3)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且无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建设工程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是:(1)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该日期为开工日期;(2)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的,以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3)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且无开工报告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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