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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2024.04.15 公司法 1346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风险提示:拖欠工程款的防范措施:
1、施工期间,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控制和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及合同要求进行施工,认真做好工序验交及签证工作,决不给拖欠工程款留下任何借口。
2、对施工中因业主原因引起的停工、窝工,以及因隐蔽工程等不可抗力而带来的损失,也及时由业主及监理人员签证后备案,在工程竣工后按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及时提出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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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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