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频发的当下,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高效行动显得尤为重要。下面为大家介绍
安徽蓝邦
律师事务所于强强律师办理的两起典型案件。
第一起是安徽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与安徽某置业
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24)皖XXX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可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却未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无奈之下委托于强强律师,于律师及时向
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虽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消极应对,未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这给案件的执行带来了阻碍。
第二起案件中,于强强律师代理施工方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面对发包方某机器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反诉索赔的情况。发包方以未竣工备案、未开发票、结算报告不实等理由拒付工程款,还反诉租金损失、围墙修复费等百万余元,双方争议焦点众多,给施工方维权造成了很大困境。
面对第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消极对待执行的情况,于强强律师围绕如何让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这一核心问题,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他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全面排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最终成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且内有可供执行资金,从此构建了清晰的证据链条。
在第二起案件中,于强强律师紧扣发包方拒付工程款及反诉索赔的相关事宜,梳理出竣工备案义务主体认定、开票与付款义务关系、结算报告认可等核心法律问题。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精心收集并组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在庭审中,于律师清晰陈述代理意见,针对发包方的各项理由进行有力反驳。比如精准论证竣工备案义务主体为发包方,开票义务与付款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且发包方在一审中主动撤回造价鉴定申请应视为对结算报告的认可,针对性地应对了案件疑难问题,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第一起执行案件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2024)皖XXX执XXX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786484.16元。款项成功扣划后,本案全部执行款项执行到位,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并依法作出结案通知书,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顺利结案。
在第二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阜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全额支持工程款996万余元、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上限141万余元),并确认施工方对6厂房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发包方全部反诉请求。
于强强律师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执行团队负责人、刑辩团队成员,同时担任阜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产调查和审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他毕业于许昌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擅长执行、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于律师对执行案件有独特的研究,对执行案件执行措施、拒执罪的推动有丰富的经验,秉持“以执行结果指引诉讼策略”的执业理念,亲办多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诉讼经验十分丰富。在处理上述两起案件时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损失,是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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