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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于土地吗?

2024.04.11 公司法 1896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对建设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对建设工程价值部分优先受偿,不及于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 1、建设工程优先权对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如果对土地使用权单独设置了抵押,应当由抵押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价值部分优先受偿。 2、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应当一并处置(整体处置)。但处置时,应当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的相应价值,以便分别受偿。 风险提示:建筑工程价款结算的注意事项: (1)工程量的审核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是随着工程量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设计图纸、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专业设备材料表、建筑物、构筑物和总图运输一览表,对已算出的工程量计算表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是否有漏算、重算和错算,审查要抓住重点详细计算和核对,其它分项工程可作一般性审查,审查时要注意计算工程量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2)审核竣工结算一定要细心发现问题。审核施工单位所报的竣工结算时,一定要细心,注意是否有漏掉的项目,注意是否有该扣除的而没有扣除的情况。 (3)注意新增项目的计算有些变更表面看起来是新增的项目,实际上在投标文件中已经包含,这样的项目应不予计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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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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