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约定了利息的,可以就垫资款主张利息。对垫资未约定利息不得主张利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否则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可以主张支付利息。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债权仅指垫付的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和材料费等实际支出以及“三通一平”费用,不包括垫资所产生的孳息。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可见,在我国工程垫资已经合法化,承包人的垫资款已经投入物化到建设工程中,成为工程价款,应当优先受偿。
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垫资的,能作为股东出资。承包人对工程进行垫资的,应当作为债权处理,股东用债权进行出资的,公司应当依法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估价,以及对该债权进行核实,核实完成后,应当与股东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给公司。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可以约定,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能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以就其已完成工程主张工程款,但前提必须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垫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托建筑工程律师介入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的,承包人可让律师尽快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追偿。若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发包人依然未支付工程款及返还垫资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发包人资产或现有工程项目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