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流程。权利主体通常是与发包人签合同的承包人,明确可优先受偿范围。要在合理期限主张,可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受偿,同时收集保留证据,有争议可协商等解决。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工程设施时,发包人要与承包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其中常见的原因是工程款支付问题,那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怎样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及如何完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依相关法律确定,包括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垫资款按约定判断,利息等通常排除,聚焦工程实际成本投入。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具备法定条件而发生。但优先权的行使还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⑴催告程序。在法定优先权成立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此催款通知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当发包人在该合同期限届满时仍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