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追偿债务;(二)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三)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四)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五)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六)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解散事由。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一)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二)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五)金融业企业。
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东的: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5、金融业企业。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以下这些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等。
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与债务人等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2、违反规定对禁止性对象企业实施债转股或变相实施债转股;3、违规接受银行承诺或签订私下协议;4、伪造、篡改、隐匿、毁损债转股相关档案;5、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