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非军人和军人离婚,非军人一方向军人提出离婚的,其限制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这里的现役军人主要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以及军籍文职干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且无重大过错的话,是不能判决离婚的。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诉讼离婚特殊保护: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
军人登记结婚有特殊程序。军人由于其职业的重要性、特殊性,结婚也是要接受军队的特别管理的,所以,结婚也有特别的程序。不仅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一般审查,还要事先经过军队管理部门的审查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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