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1.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2.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3.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4.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现役军人结婚的限制条件:1、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2、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3、双方应当符合法定结婚年龄;4、不得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打一份结婚报告(基层部队有些还要提前半年打恋爱报告),内容介绍恋爱经过及准备结婚组建家庭;介绍双方基本情况;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取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一级一级盖公章;3、政审函调。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没有近亲关系,也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或者直系在医学上的血缘关系。
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结婚流程如下: 1、士兵向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2、经逐级批准,政治部门向非军人单位发出调动函审查结婚申请; 3、非军人单位审查情况返回部队; 4、向军人单位提交结婚申请表; 5、男女双方婚前检查; 6、向政治部批准并经政治部门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时,首先需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禁止重婚。以重婚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是近现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被认为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是保护结婚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也是许多国家立法的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