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现役军人
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2.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
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
婚姻法规定的
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4.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5、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报告编号:NO.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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