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1、保管、清理财产;2、确认债权;3、处理未了结业务;4、处置资产;5、制作清算方案;6、清缴所欠税款;7、处理剩余财产;8、参加诉讼、仲裁活动;9、提请有关部门追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10、办理其他清算事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接管破产财产。清算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职责,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清算组接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洁工作。
清算组是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的,它的职责是清理公司资产,而不是解散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的职责范围和具体工作:1、职责范围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和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2、具体工作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公司清算组备案后,出现特殊情形的,如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等,可以变更清算组成员。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备案后,如果清算组成员不能履行清算职责的,可以变更清算组成员,但一般不能撤销。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等。
公司撤销清算组决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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