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过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质无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约定无效。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对外担保行为属于越权代表,若相对人非善意相对人,且未被合伙企业追认的,该担保行为无效。
不能。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可以,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对表决事项,如果不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要区分具体的情形。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对表决事项,如果不召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要区分具体的情形:一,表决事项是属于股东会职权的内容的,则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表决事项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在表决事项上签字,该决议即有效。但是,如果有任何一个股东对表决事项有异议的,则必须召开股东会表决。二,表决事项不属于股东会行使职权的内容的,即使全体股东对表决事项一致表示同意的,也不能直接在表决事项上签字,必须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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