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掌舵人:领航法律服务巨轮
作为
辽宁瀛策
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董呈明律师肩负着引领律所发展的重任。他坚持标准化、精细化办案,积极推动律所服务质量与团队专业化建设。在他的带领下,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稳步前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董呈明律师深知专业团队对于律师事务所的重要性。他积极培养和引进人才,打造了一支业务能力较强、经验较为丰富的律师队伍。在他先进理念的指导下,律师们严格按照标准化流程办案,注重细节,全力保障客户的权益。这种对品质的追求,让辽宁瀛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拥有良好的声誉。
刑事辩护骁将:为正义而战
董呈明律师拥有十五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承办过“老宝贝”非法集资案、
盗窃案等多起刑事案件,展现出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技巧。
在盗窃案中,检察院最初给出了三年的量刑建议。但董呈明律师并未被这一结果影响,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精准开展量刑辩护。他从证据的收集与分析、法律条文的适用等多个方面入手,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最终,成功将量刑建议争取至一年四个月,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负担。这一成果,体现了董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应变能力。
在处理
经济犯罪、
故意伤害犯罪、涉众型金融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时,董呈明律师能够运用专业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开展辩护工作。在
取保候审、
缓刑、无罪辩护等方面,他也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帮助不少当事人重获自由和希望。
民商争议能手:化解复杂纠纷
除了刑事辩护,董呈明律师在民商事领域也有出色表现。他成功代理了浙加都与万达租赁纠纷案、恒嘉岩土诉圣亚
杭州大白鲸工程纠纷案等重大民商事案件。
在处理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建设工程、工程款追索等业务时,董律师熟悉民商事法律业务,能够对各类纠纷进行分析与风险预判。他为当事人提供的解决方案切实可行,如同一位有经验的医生,能找出问题根源并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长期为多家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经历,让他对企业的运营和法律风险防范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为企业提前排除潜在的法律隐患。
婚姻家事守护者:化解家庭纷争
在婚姻家事方面,董呈明律师也很擅长。他主要处理
离婚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权、
遗产继承等纠纷,深知家庭矛盾处理不当会给当事人带来痛苦。因此,他注重依法妥善化解矛盾,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家庭关系的影响。
代理原告全额追回赠与款案例剖析
下面我们着重来看董呈明律师代理的这起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返还纠纷案。原告与第三人系合法夫妻关系,可在婚姻存续期间,第三人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交往,并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擅自将大额
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原告发现后,心急如焚,委托董呈明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不甘示弱,抗辩案涉款项为合伙经营款、谅解补偿金等,拒绝返还。第三人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董呈明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制定了一套严谨的代理思路。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你和朋友一起买了一辆车,这车是你们俩共同拥有的。如果要把车卖了或者进行大的改装,那就得你们俩都同意才行。要是其中一个人偷偷把车卖了,那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第三人在婚内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第三者,就如同那个偷偷卖车的人,属于无权处分。该规则有力地支撑了案例中认定第三人赠与行为无效的责任划分,为原告主张追回财产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董律师首先明确了法律关系,指出第三人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接着,他逐一核对转账流水,精准剥离款项性质,区分出合伙经营支出与无偿赠与款项,锁定了纯赠与金额。针对被告“合伙款”“补偿金”等抗辩,他指出无合伙清算协议、无补偿协议等有效证据,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采信。最后,明确了责任承担,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过错方承担。同时,考虑到第三人缺席,请求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董呈明律师的意见,依法作出判决:确认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赠与款项23万余元,并按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主要部分。原告的核心诉求全部实现,成功追回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董呈明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较好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