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加盟商“冷静期”内的任意解约权,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解约权;特许人违约;合意解约。加盟商只是交了加盟意向金,尚未签订加盟合同。即双方合同尚未订立,加盟商可以主张退款,等等。
公司押加盟商的货款可以要求退还。可以退还加盟费的情况:1.加盟商缴纳了加盟费,却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无法实现对特许人所许可的无形财产的使用。2.加盟商缴纳了加盟费,并取得特许经营资格,但经营一定期限后,因特许人的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3.加盟商是受到特许人的欺诈后才签订合同并缴纳加盟费的。
有确切证据证明违约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加盟费及赔偿实际损失。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还加盟费,已经履行的部分加盟不会退还,除非可以证明总部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额退还加盟费。撤销合同的法律结果一般是全额退还加盟费,因为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要退还加盟费。
需要依据加盟合同的约定分析确定,应当按照当初加盟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损失也应当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来承担相应的赔偿。一般在没有开店,没有实际享受服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股东有权要求解散公司,但有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履行完后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因此,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需要通过解除合同再对其权利义务终止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
一般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这个时候需要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另一方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