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纠纷的世界里,每一场案件都是一场捍卫合法权益的战役。
吉林创一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宫洪臣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众多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宫洪臣律师于2014年初始执业,至今已服务了3800+人,是中国法学会会员等多项职务加身,还曾是吉林日报、
长春晚报等媒体采访嘉宾,拥有证券从业资格,擅长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等领域。
下面我们来看看宫洪臣律师处理的一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与某农业科技
公司(被告一)、受托人(被告二)签订了《玉米种子生产收购合同》,约定王某某种植800亩玉米良种,每亩产值保底3080元,总货款达2464000元,且种子达标后被告按约收购并现金结算,收运期限为2023年11月15日。然而,王某某履约后,被告仅回收少量种子,对剩余的49270公斤种子拒不收运,也不支付全额货款,致使种子长期仓储,产生了每月3000元的费用,截至2025年7月暂计63000元。王某某在陷入这样不利的局面下,委托宫洪臣律师启动维权程序。
宫洪臣律师接到案件后,迅速展开行动,精准聚焦金额诉求。首先,他锚
定金额依据,固化履约事实。针对货款及仓储损失的金额诉求,他重点梳理合同中“每亩保底3080元”“亩产未达750斤仍按保底结算”的约定,结合王某某的种植面积,核算出总货款2464000元的合法性。同时,他仔细收集仓储协议、费用支付凭证,明确每月3000元仓储费标准及逾期时长,形成了“合同约定-履约凭证-损失依据”的完整链条,为金额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支撑,正如他常说的:“精准的证据链是胜诉的基石。”
接着,在面对被告一“否认合同关系”、被告二“拒绝担责”的抗辩时,宫洪臣律师以《
委托书》及被告一已部分回收种子的事实为突破口,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最终成功证明委托代理关系成立,锁定被告一为核心责任主体,避免了因责任主体争议而影响246万余元货款及仓储损失的追偿。
庭审中,宫洪臣律师围绕金额诉求展开重点论证。他依据合同约定及原告履约事实,向
法院主张2464000元货款系法定应付款项;又以《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为依据,强调63000元(暂计)仓储损失系被告违约直接导致,要求被告全额赔偿。他的专业论证和精彩辩论最终推动法院采纳了全部金额相关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一限期收运49270公斤剩余种子,全额支付原告货款2464000元,并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自2023年10月起至种子拉运完毕之日止的仓储损失,截至2025年7月的63000元已获支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承担。王某某的246万余元核心债权及全部仓储损失均得到了全额保障。
这起案件的成功,充分体现了宫洪臣律师在处理案件时的智慧和专业。他精准聚焦金额诉求,通过梳理合同约定、固化损失凭证,确保每笔金额都有事实和法律支撑;面对被告的推诿,他能快速锁定责任主体,避免金额追偿陷入主体争议僵局,为大额涉农合同纠纷维权提供了高效路径,也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相信在未来,宫洪臣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热情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书写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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