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等。
基金托管人的法律性质是受托人。基金托管人需要依法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即托管证券投资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基金托管人在下列情形下会被取消托管资格:不再具备法定的托管条件,或者未能勤勉尽责,在履行法定的职责时存在重大失误,且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所托管基金的稳健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责:1、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2、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3、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职责有:1、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2、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3、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4、归集保费;5、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6、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7、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