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可以根据根据案件情况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强制措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院是有权解除强制措施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刑事案件检察院撤诉,则不是由法院解除强制措施,而是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负责,是否解除强制措施,要视当事人情况确定。
检察院能变更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有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在刑事强制措施到期后,需要继续审查时,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被检察院带走一般是带去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实施强制措施程序可以简化。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被检察院带走一般是带去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应用的非常广泛,在刑事诉讼中却很少遇到。因为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检察院起诉的,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原告,不能以检察院为反诉对象。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要求追究本案被害人的情况很普遍,但这不属于反诉。
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和平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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