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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措施程序可以简化吗

2021.09.23 行政诉讼 1149人浏览举报
解析
实施强制措施程序可以简化,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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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

河北梁雪冬律师事务所

孙政律师,专职律师擅长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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