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解除收养关系不强制需要公证,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五)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照片若干张;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解除收养关系不需要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即可解除;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养子女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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