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办理程序:填表申请,递交证件证明,收回《收养登记证》,审查审批,颁发《解除收养登记证明》。申请资料:1、户口簿;2、身份证;3、收养登记证;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5、婚姻状况证明。
收养关系是指被收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
解除收养关系公正,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经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解除收养关系不强制需要公证,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